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9年度,623號
FSEV,109,鳳補,623,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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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23號
原   告 粘振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邵建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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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