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804號原 告 蔡麗慧 被 告 方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2月4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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