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9年度,1113號
FSEV,109,鳳小,1113,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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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謝明憲 
被   告 郭倢羽(原名郭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鳳小字第111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 年11月11日下午2 時3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25日
下午4 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陳玫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玫燕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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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