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至勝
被 上 訴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代 表 人 程俊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
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固據繳納裁判費,但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6日送達上訴人 ,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 ,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存卷足憑,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 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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