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強制遷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877號
KSEV,109,雄補,877,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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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77號
原   告 徐靜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子恆間請求強制遷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自高雄市小港區高坪23號117 巷16號
2 樓房間遷出,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遷出之建物價值
為準。參酌前述建物之2 樓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05,300
元(見卷附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故以此價值
核計,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3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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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