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27號
原 告 岑石
被 告 蔡孟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孟芬間返還經營權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