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8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子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1,966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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