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12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郭雅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文城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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