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812號
KSEV,109,雄補,1812,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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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12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郭雅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文城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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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