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779號
KSEV,109,雄補,1779,2020112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7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宋洪虎 
      宋洪青 
      詹宋壬妹

      宋金花 
      宋雲祥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藍意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
  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
  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
  度台抗字第332 號、99年度台抗字第772 號、100 年度台抗
  字第180 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436 號、102 年度台抗字第
  277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
  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
  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足參)
  。準此,本件原告代位被告宋洪虎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與宋
  洪虎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
  宋洪虎就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
二、原告聲明請求代位被告宋洪虎,就其與其餘被告所共同繼承
  被繼承人宋霖盛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為分割,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被代
  位之宋洪虎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又宋洪虎之應繼分分別為
  1/5 (附表一部分)及1/25(附表二部分),據此計算,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1,834 元【〔
  附表一不動產之總價額6,854,190 元×宋洪虎之應繼分1/5
  =1,370,838 元〕+〔附表二不動產之總價額13,024,902元
  ×宋洪虎之應繼分1/25=520,996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891,8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
┌─────────────────────────────────────────┐
│附表一                                      │
├─┬──┬───────────┬──┬────┬───────┬────────┤
│編│不動│地號/ 建號/ 門牌號碼 │權利│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 │價值      │
│號│產 │           │範圍│    │(109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
│ │  │           │  │    │       │×面積×權利範圍│
│ │  │           │  │    │       │,房屋:109 年度│
│ │  │           │  │    │       │之課稅現值)  │
├─┼──┼───────────┼──┼────┼───────┼────────┤
│1 │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正言│1/1 │74.67㎡ │87,000元/㎡  │6,496,290元   │
│ │  │   段515地號    │  │    │       │        │
├─┼──┼───────────┼──┼────┼───────┼────────┤
│2 │建物│未保存登記、門牌號碼高│1/1 │    │       │357,900 元   │
│ │  │雄市苓雅區福德一路164 │  │    │       │        │
│ │  │號          │  │    │       │        │
├─┴──┴───────────┴──┴────┴───────┴────────┤
│                               合計6,854,190元   │
└─────────────────────────────────────────┘
┌─────────────────────────────────────────┐
│附表二                                      │
├─┬──┬───────────┬──┬────┬───────┬────────┤
│編│不動│地號/ 建號/ 門牌號碼 │權利│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 │價值      │
│號│產 │           │範圍│    │(109年1月) │(土地:公告現值│
│ │  │           │  │    │       │×面積×權利範圍│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
│ │  │           │  │    │       │五入)     │
├─┼──┼───────────┼──┼────┼───────┼────────┤
│1 │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福裕│1/5 │80㎡  │84,377元/㎡  │6,750,160元   │
│ │  │   段365地號    │  │    │       │        │
├─┼──┼───────────┼──┼────┼───────┼────────┤
│2 │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正言│1/5 │12.66㎡ │47,000元/㎡  │595,020元    │
│ │  │   段521地號    │  │    │       │        │
├─┼──┼───────────┼──┼────┼───────┼────────┤
│3 │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正言│1/5 │7.64㎡ │87,000元/㎡  │664,680元    │
│ │  │   段556地號    │  │    │       │        │
├─┼──┼───────────┼──┼────┼───────┼────────┤
│4 │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正言│1/5 │31.02㎡ │70,529元/㎡  │2,187,810元   │
│ │  │   段556-1地號   │  │    │       │        │
├─┼──┼───────────┼──┼────┼───────┼────────┤
│5 │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正言│1/5 │8.05㎡ │87,000元/㎡  │700,350元    │
│ │  │   段556-2地號   │  │    │       │        │
├─┼──┼───────────┼──┼────┼───────┼────────┤
│6 │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正言│1/5 │29.82㎡ │71,324元/㎡  │2,126,882元   │
│ │  │   段556-3地號   │  │    │       │        │
├─┴──┴───────────┴──┴────┴───────┴────────┤
│                               合計13,024,902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