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7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宋洪虎
宋洪青
詹宋壬妹
宋金花
宋雲祥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藍意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
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
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
度台抗字第332 號、99年度台抗字第772 號、100 年度台抗
字第180 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436 號、102 年度台抗字第
277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
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
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足參)
。準此,本件原告代位被告宋洪虎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與宋
洪虎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
宋洪虎就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
二、原告聲明請求代位被告宋洪虎,就其與其餘被告所共同繼承
被繼承人宋霖盛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為分割,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被代
位之宋洪虎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又宋洪虎之應繼分分別為
1/5 (附表一部分)及1/25(附表二部分),據此計算,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1,834 元【〔
附表一不動產之總價額6,854,190 元×宋洪虎之應繼分1/5
=1,370,838 元〕+〔附表二不動產之總價額13,024,902元
×宋洪虎之應繼分1/25=520,996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891,8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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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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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不動│地號/ 建號/ 門牌號碼 │權利│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 │價值 │
│號│產 │ │範圍│ │(109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
│ │ │ │ │ │ │×面積×權利範圍│
│ │ │ │ │ │ │,房屋:109 年度│
│ │ │ │ │ │ │之課稅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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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正言│1/1 │74.67㎡ │87,000元/㎡ │6,496,290元 │
│ │ │ 段515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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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物│未保存登記、門牌號碼高│1/1 │ │ │357,900 元 │
│ │ │雄市苓雅區福德一路164 │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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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6,854,1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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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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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不動│地號/ 建號/ 門牌號碼 │權利│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 │價值 │
│號│產 │ │範圍│ │(109年1月) │(土地:公告現值│
│ │ │ │ │ │ │×面積×權利範圍│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
│ │ │ │ │ │ │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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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福裕│1/5 │80㎡ │84,377元/㎡ │6,750,160元 │
│ │ │ 段365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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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正言│1/5 │12.66㎡ │47,000元/㎡ │595,020元 │
│ │ │ 段521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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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正言│1/5 │7.64㎡ │87,000元/㎡ │664,680元 │
│ │ │ 段556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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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正言│1/5 │31.02㎡ │70,529元/㎡ │2,187,810元 │
│ │ │ 段556-1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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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正言│1/5 │8.05㎡ │87,000元/㎡ │700,350元 │
│ │ │ 段556-2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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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土地│地號:高雄市苓雅區正言│1/5 │29.82㎡ │71,324元/㎡ │2,126,882元 │
│ │ │ 段556-3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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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13,024,9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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