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930號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即三鳳宮)法定代理人 孫宗英 被 告 李昆霖 王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16日下午4 時50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