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9年度,2107號
KSEV,109,雄簡,2107,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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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107號
原   告 郭豐源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李曉華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9 月4 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08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 元,該裁定於同年月9 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證明在卷足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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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