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749號原 告 黃基良 被 告 陳宇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點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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