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351號
原 告 姜國良
被 告 温成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温仁德
陳贄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二、經查:
㈠本院並無管轄權:
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0萬元,固屬因侵權行為涉訟無訛。然原告主張被告 温成真之侵權行為係公然侮辱行為,且被告温成真陳稱其傳 送「滾吧垃圾」簡訊之地點為高雄市○○區○○路○○巷00 號(雄簡字卷第182 頁),並無相關證據足認本院係屬行為 地之法院。又公然侮辱而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係以行為人公 然為侮辱行為並足以毀損被害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為已足, 不以被害人聽聞或閱覽該侮辱內容為必要,從而,被害人究 在何處閱覽上開簡訊乙節,自與行為地之認定無涉,併此敘 明。
㈡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被告三人住所地均在高雄市橋頭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表(雄簡字卷第183 至185 頁)附卷可稽,又被告温成 真自承其傳送「滾吧垃圾」簡訊之地點為高雄市橋頭區乙節 ,亦如前述,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自得由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
三、綜上所述,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又本件
得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