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4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史秋梅即史依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秋梅即史依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 2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日送達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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