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09年度,2400號
KSEV,109,雄司調,2400,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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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24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鍾德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志雄潘坤生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楊志雄向聲請人申辦現金 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楊志雄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 清償。而查相對人所有門牌為高雄市○○區○○段0000○號 建物( 下稱系爭不動產) ,相對人楊志雄明知負有債務,惟 恐遭聲請人強制執行,竟故意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 辦理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潘坤生,使聲請人無法就系爭不動 產追索,致害債權無法受償,故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楊志雄下,為此聲請調解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楊志雄之現金卡債權乃屬金融機 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 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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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