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09年度,2355號
KSEV,109,雄司調,2355,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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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235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良華余冠毅間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按聲請調解 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良華尚積欠聲請人通信貸款、 信用卡產品之債務未清償。查相對人余冠毅於民國103 年2 月14日購入坐落在高雄市○○區○○段○○段00000 ○000 地號上的同區段1181建號建物( 門牌為高雄市○○區○○○ 路000 巷0 號,下稱系爭建物) ,惟系爭建物買賣當時相對 人余冠毅年僅20餘歲,應無資力出資購買,足見系爭不動產 實際所有權人應為吳良華,其為逃避聲請人之債權追索而借 名登記予相對人余冠毅名下,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2 條、 第767 條之規定代位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為此聲請調解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吳良華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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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