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清算 人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羅舒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亞辰、張書瑋、張晉崑、張陳月娥間
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 因本件相對人有四人,應分別繳
納聲請費1,000 元,共計4,000 元,扣除已繳納1,000 元,
聲請人尚應補繳聲請費3,000 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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