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簡調字,109年度,2760號
KSEV,109,雄司簡調,2760,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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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760號
聲 請 人 張簡郅華
相 對 人 王建程即王鍾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經查相對人住所地位 於新北市三重區,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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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