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保險簡調字,109年度,12號
KSEV,109,雄司保險簡調,12,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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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保險簡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李馮美麗
相 對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保險費,查兩造簽訂之個人傷害 保險附約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 三商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傷害保險附約在卷可稽。聲 請人為要保人,住所於高雄市鳥松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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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商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