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09年度,60號
MKEV,109,馬補,60,20201127,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6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蔡丁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丁志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6,29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