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簡字第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張明賢
高義欽
黃照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吳宗憲(原名:吳旭東)
吳秀暖
吳宗龍
吳佳穗
吳佳勳
吳佳芳
共 同訴訟
代 理 人 謝明佐律師
張永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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