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9年度,112號
KMEV,109,城簡,112,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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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城簡字第1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劉嘉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653 元,及其中新臺幣136,267 元自民國95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8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8,653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美國運通銀行{ 後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 申辦信用貸款,貸款 將一次撥貸,不得循環使用,並約定被告應依約繳納貸款, 若有2 次以上延滯未依約清償者,應改用週年利率19.95%計 算利息,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至民國95年8 月31日止,尚有 如聲明所示本金及利息未清償。嗣渣打銀行於將上開債權讓 與原告,並刊登公告,經原告催討後,被告仍不付款,爰依 消費借貸與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 暨約定條款影本、往來明細查詢報表影本、經濟部函暨變更 登記表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附表影本、公告報紙影本等 件各1 份為證( 見本院卷第9 至27頁) ,本院依上開證據所 載清償期限、還款數額、利息及債權讓與等事項為調查之結 果,核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且本件載有原告主張之起訴 狀繕本,已合法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 見本院 卷第37頁) ,則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 故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債權讓與及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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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