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附民字,109年度,23號
FYEM,109,豐簡附民,23,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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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豐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陳榮騰
被   告 陳志保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9年度豐簡字第713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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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