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9年度,734號
FYEM,109,豐簡,734,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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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權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17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文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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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