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9年度,212號
HUEV,109,虎簡,212,20201125,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虎簡字第21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志榮 
被   告 鍾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10月21日向原告申請雲林 縣艱苦人創業微利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第一 筆貸款帳號000000000000號、金額5 萬元;第二筆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 號、金額45萬元),借用年限自103 年10月 21日至110 年10月21日止共7 年,款項50萬元已於103 年10 月21日撥付至被告指定帳戶,依放款借據第3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被告應於撥款後,前六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 第七個月起分78期,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2 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還,依放款借據第9 條第1 項 第1 款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 加碼年率百分之1.425 浮動計息,嗣後利率依機動調整,中 華郵政於109 年3 月24日以前公布之利率為百分之1.095 、 109 年3 月25日後公布之利率百分之0.845 。且若被告遲延 還本或付息時,除就延遲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 之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並 加百分之1 (此合計之數,下稱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 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放款借據第5 條第1 項),倘借款債務因前項情事或依本 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起,其利率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之中華郵政二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並加年率百分之2 (該 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 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 內部分)、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六個月以上)固定 計算。本件借款於109 年9 月30日轉列催收日,而被告之第 一筆貸款於109 年9 月21日後、第二筆貸款於109 年2 月21 日後,均未再繳款,尚欠本金共131,511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 息、違約金未償還,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雲林縣艱苦人創業 微利貸款專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全部查詢、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全部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利 率查詢、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9頁 、第33頁至第38頁、第41頁至第47頁)為佐,核屬相符,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280 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 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附表:
┌─┬────┬───────────────────────┬─────────────┐
│編│積欠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元) ├──────────────────┬────┤ │
│號│ │ 起 訖 日 │年利率 │ │
├─┼────┼──────────────────┼────┼─────────────┤
│1 │8,907 │自109 年9 月21日起至109 年9 月29日止│3.27% │自109 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
│ │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自109 年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27% │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2 │122,604 │自109 年2 月21日起至109 年3 月24日止│3.52% │自109 年3 月22日起至清償日│
│ │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自109 年3 月25日起至109 年9 月29日止│3.27% │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
│ │ │自109 年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27% │違約金。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