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9年度,488號
HLEV,109,花補,488,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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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488號
原   告 林玟妤即上大輪車業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秉燁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李秉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貳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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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