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9年度,318號
HLEV,109,花簡,318,2020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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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忠璧
      鄭忠信 
      鄭忠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祝中強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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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