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9年度,482號
HLEV,109,花小,482,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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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花小字第48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佳昌
被   告 芮家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117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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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