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龍忠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龍昇隆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陳報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除乙○○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丙○○之配偶、全體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意由甲○○、乙○○擔任監護人、龍徐河妹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二、聲請人(丙○○之弟)於民國109年11月2日,聲請本院對丙 ○○為監護宣告,然僅檢附聲請人、丙○○及其配偶龍徐河 妹、長子乙○○之戶籍謄本,而未檢附丙○○之親屬系統表 、戶籍謄本及最近親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意之監 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前經本院於109年 11月5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開函 文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僅補正親屬系統表 ,而未補正其上所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同 意書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為順利本件 程序之進行,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向本院陳報如主文所示之戶籍謄本、同意書等文書,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思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