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332號
抗 告 人 詹岳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許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12
日本院109年度家救字第33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依上揭規定繳 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 內補繳,如未依限期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