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26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VAN TO KIEU)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本院一0九年十月八日高少家宗家善一0九婚字第二六九號函所檢附之起訴狀繕本、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送達證書及附件所示本院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開庭通知書等文件之越南文翻譯本貳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 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119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外 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 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 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 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 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 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 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 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 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 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 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9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倘原告 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起訴不備其他 要件。則法院應命原告補正,如原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離婚事件,被告甲○○為越南籍,且現 在國外,為訴訟之進行,本院已於民國109年10月8日以高少 家宗家善109婚字第269號函通知原告應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
7日內提出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正本、109年8月27日準 備程序期日通知及送達證書之越南文翻譯文件,且原告亦應 依受訴法院製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提出被告所屬國籍 通用語文作成之翻譯本,送交受訴法院,俾利於併同送達該 被告所屬國合法地址,以利被告從容應訴,且此為起訴應具 備之其他要件,然原告迄今未提出,是原告之起訴顯不備其 他要件,爰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劉珊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大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