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訴字,108年度,8號
KSYV,108,家訴,8,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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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8號
原   告 周○○ 

被   告 程○○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法扶律師)
      吳岳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二法庭 法 官 盧昱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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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