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 告 周○○ 被 告 程○○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法扶律師) 吳岳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二法庭 法 官 盧昱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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