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88號
KSYV,108,家繼訴,88,2020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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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史國興史郭鈴之承受訴訟人)


      史麗卿史郭鈴之承受訴訟人)


      史國平史郭鈴之承受訴訟人)    




      史麗娟史郭鈴之承受訴訟人)


      史美秀史郭鈴之承受訴訟人)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史麗枝(史郭鈴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雪珍王史文絲之承受訴訟人)  


      王雪珠王史文絲之承受訴訟人)  


      王雪(王史文絲之承受訴訟人) 


      張史秋霞

      張簡史月桂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史金池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史國興史麗卿、史麗
枝、史國平史美秀史麗娟對於就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 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 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人如未繳納裁 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84,180 元( 詳如附表所示),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1條第1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台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 項第4 款所列之上訴理由,繕本逕寄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雅淳
附表:
一、關於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依齊莘不 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所載之估價結果,其價值1,69 8 萬元,按被上訴人應繼分5 分之1 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為3,396,000 元(計算式:00000000×5/1 =3396000 )。
二、關於前開土地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未辦 保存登記房屋部分,依前開價報告書所載之估價結果,其價



值940,900 元,按被上訴人應繼分5 分之1 計算,此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為188,180 元(計算式:940900×5/1 =188180 )。
三、以上二項合計為3,584,180 元(計算式:0000000 +188180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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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