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74號
抗 告 人 洪江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
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16日109年度交字第174號裁定提
起抗告,惟未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第27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