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7號
原 告 許品暄
訴訟代理人 許瑞晃
陳孟杰
上列原告因被告伍建霖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3725
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交簡附民第230號),
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害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33,300元之
部分,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所受之損
害,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要件,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訴不合法,惟既經刑事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仍應許其有補
正程式欠缺之機會(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
號裁定參照)。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3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林育丞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