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68號
KSDV,109,訴,268,2020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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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8號
                   109年度訴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羅芷青 
即 被 告     
送達代收人 何佳憲
被上 訴人 林必原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268 號清償債務事件、109 年訴
字第386 號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986,579 元( 計算式:
699,840+《29,160×24=699,840》+19,899+567,000=1,986,579)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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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