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8號
109年度訴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羅芷青
即 被 告
送達代收人 何佳憲
被上 訴人 林必原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268 號清償債務事件、109 年訴
字第386 號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986,579 元( 計算式:
699,840+《29,160×24=699,840》+19,899+567,000=1,986,579)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