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57號
KSDV,109,訴,257,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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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7號
原   告 崔微  
被   告 楊芯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 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 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 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 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 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674,759元,經本院以通常訴 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減 縮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493,589元,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未逾500,000元,已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本院爰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訴訟程 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林育丞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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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