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3號
原 告 張連珍
即反訴被告 林夙慧律師
陳宏哲律師
被 告 余宗宸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
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為同法第260條第1項所明文。經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余宗宸分別與同案被告許蘭萍、蔡菁
菁為男女交往之行為,而共同侵害伊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分別請
求余宗宸與許蘭萍及余宗宸與蔡菁菁各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
105萬元;另余宗宸長期嫖妓,亦侵害伊配偶權且情節重大,而
請求余宗宸賠償100萬元。嗣余宗宸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主
張反訴被告無權占有伊所有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下稱系爭手機
),而反訴被告於本案所引據之證物均出自系爭手機如附表所示
通訊軟體LINE、WeChat、WhatsApp之對話內容(下稱系爭對話內
容),然系爭對話內容屬應受保護之個人隱私,反訴被告未經同
意瀏覽其內即時通訊軟體內容,並欲散布之,顯已侵害伊之人格
權;另反訴被告至少自103年起即與訴外人徐自珍有密切交往關
係,反訴被告所為亦有侵害伊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並反訴聲明請
求:(一)反訴被告應將系爭手機返還反訴原告;(二)反訴被
告應將所蒐集、處理之反訴原告即時通軟體LINE訊息內容予以刪
除銷毀;(三)禁止反訴被告揭露反訴原告系爭對話內容;(四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50萬元及利息等語。請反訴原告說
明:系爭手機於提起反訴時之價值為何?反訴原告就反訴聲明(
二)、(三)可獲得之勝訴利益為何?均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又反訴聲明(四)是否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
牽連?是否確定提出請求?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查報系爭手機合理市價之證明或參考資料,及其他可勝訴利
益之參考資料或說明,俾核定反訴裁判費,倘反訴原告未能查報
或說明,致本件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則
本件反訴聲明(一)至(三)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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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號 │ 序號 │ 國際行動裝置辨識碼 │
│ │ │(International Mobile │
│ │ │ Equipment Identity,I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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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 │C39QG68 │ 00000000000000 │
│A1678 │FGRX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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