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25號
KSDV,109,訴,1025,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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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朱建銘即朱賓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壹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9月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契 約,並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於94年9 月7日清償,利息按週年利率18%計付,遲延履行時,利息 按週年利率20%計付;復被告於93年9月8日分別向原告申請 信用貸款8萬元、17萬元及60萬元,並分別簽立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借款期間均自93年9月8日起至98年9月8日止,分 別約定按週年利率15%、12.88%及9.99%計息,均應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即視為全部 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迭經催討 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迄至95年8月9日止,分別積欠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或聲 明。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



卡申請書、約定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3份、台幣客戶基本 資料、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轉催呆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 第13頁至第24頁)。本院依上開貸款資料所載內容為審核結 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 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 未提出書狀爭執,而本院依上揭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附表:
┌──┬──────┬──────────────┬───────────┐
│編號│ 本金金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台幣) ├────┬─────────┤ │
│ │ │週年利率│ 起 算 日 │ │
├──┼──────┼────┼─────────┼───────────┤
│ 1 │29,368元 │15% │自95年8月10日起至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2 │62,280元 │15% │自95年8月10日起至 │自95年9月11日起至清償 │
│ │ │ │清償日止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者,按左開利率10%,逾│
│ │ │ │ │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 │
│ │ │ │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3 │129,800元 │12.88% │自95年8月10日起至 │自95年9月11日起至清償 │
│ │ │ │清償日止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者,按左開利率10%,逾│
│ │ │ │ │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 │




│ │ │ │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4 │490,690元 │9.99% │自95年8月10日起至 │自95年9月11日起至清償 │
│ │ │ │清償日止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者,按左開利率10%,逾│
│ │ │ │ │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 │
│ │ │ │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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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