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38號
KSDV,109,補,1338,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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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38號
原   告 施蘋菁 


原告與被告何耀華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7,98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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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