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陳盤安
原告與被告陳筱茜、林麗英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先位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119,845元,備位
請求被告給付11,547,835元,上開標的間具有競合關係,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1,547,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6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