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6號
原 告 戴翊庭
戴秀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小港醫院、簡志彬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限原
告戴翊庭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10,24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戴秀玲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76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戴秀玲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
,則原告戴秀玲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5,
4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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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應繳裁判費 │
│ │ │(新臺幣)│(新臺幣)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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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戴翊庭 │934,540元 │10,240元 │10,2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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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戴秀玲 │500,000元 │5,400元 │5,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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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15,6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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