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使用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80號
KSDV,109,補,1280,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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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0號
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原告與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土地使用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45,1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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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