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56號
KSDV,109,補,1256,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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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6號
原   告 王韻婷 
被   告 林孟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聲明,以回復名譽,係
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因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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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