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49號
KSDV,109,補,1249,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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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49號
原   告 洪龍雲 
原告與被告曾英美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33元,尚應補繳6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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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