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44號
KSDV,109,聲,244,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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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慶男 

聲 請 人 陳盧昭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清償借款事件之民國一0九年六月二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6號清償借款事 件(下稱系爭事件)上訴人,為明瞭開庭內容,並維護聲請 人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付費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 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2 項亦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並已 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 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 ,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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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