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01號
KSDV,109,聲,201,202011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楊捷興


相 對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人亞洲信託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間就聲請人財產向本院聲 請假扣押,經本院82年度全字第201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 經本院以82年度執全字第1499號強制執行假扣押在案,惟相 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 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 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 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 曾聲請本院以82年度全字第201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本院以 82年度執全字第1499號強制執行假扣押在案,業據本院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明確。惟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之原因債權已訴 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北簡字第9365號勝訴判決確定, 嗣經本院換發91年度執字第18952號債權憑證後,再經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102年度司執字第32217號債 權憑證,業據相對人提出上開屏東地院債權憑證在卷可稽【 原債權人為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投信公司 ),嗣因進行清算,亞洲投信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已於 97年12月2日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 銀行)概括承受,後相對人為本件債權之受讓人】。則相對 人既已就上開假扣押之原因債權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依上開 規定及說明,本件無從再依聲請人之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1/1頁


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