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9年度,1322號
KSDV,109,審訴,1322,202011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322號
原   告 寶凱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青 
訴訟代理人 王子杰 
被   告 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廣超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簽立麻將遊戲開發合約(下稱系爭契 約),因被告未依約履行,原告乃依民法第226條、第229條 第1項、第254條、第256條、第259條第1、2款規定解除系爭 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經查,被告公司設立登記於南投縣 ,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 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1/1頁


參考資料
寶凱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