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999號
KSDV,109,司聲,999,2020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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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翁婉儀 


相 對 人 洪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聖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九年
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原告應向....」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應向....」;理由欄二關於「原告於起訴時....」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於起訴時....」;理由欄二關於「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理由欄三關於「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應更正為「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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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洪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