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03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育鋐企業有限公司、汪敬祐、黎氏金嫦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
二、相對人黎氏金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三、表明相對人育鋐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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